涉案承建商是由三間公司組成的合營體,於一四年因「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的實際延誤而被運輸工務司司長科處罰款。去年曾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承辦商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主要認為被上訴裁判對《合同特別條款》第1.4條無效這一法律問題的裁定有誤。終審法院合議庭在裁決中,逐一分析上訴人對工期需延長的三項理由陳述。
上訴人指,澳門自來水公司一三年才完成遷移地下供水管工程、圖則顯示水管深度與實際相差七十厘米及挖掘時發現圖則中沒註明的高壓電纜,導致施工延遲。惟理由全被合議庭裁定不成立,判上訴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