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上:此暴動彼暴動

梁天琦等旺角暴亂案被告判刑了,梁監禁六年,同案另一被告囚七年,坊間連日討論此事,有人將之與六七暴動的部分被告刑期相比,認為旺暴參加者的掟磚、襲警罪行,竟比當年放菠蘿(炸彈)、縱火者更重,大呼不公。執此論口水尾的以為歪理便是真理,忽略了六七暴動距今僅半個世紀,不少文件還保存得很好,證據會說話!

先談網上社交平台近日流傳的一些文章,有人更附載當年的剪報,舉例一宗六七年青年在電車路軌縱火的案件,指當年的縱火者僅判囚二十一個月,同夥的刑期更少至十八個月,與今天旺暴被告們大不相同,直指昔輕今重。

剖析背景相關的暴動案件,必須全方位看。六七暴動被捕的人多達數千人,被舉例的電車路軌縱火案,報載是當年的中央裁判署審理。今天的旺暴案件,有的在地區裁判署審理,有的在高院審理,不同層級法院的懲處權力不同,這是普通法制的慣例,更是本港法制設計的一大特色,何況半個世紀過去,本港社會對暴力及社會安全的要求大大不同,法庭按現代價值觀判刑,很出奇嗎?

再談當年的縱火案被告案情,與旺暴縱火案被告相同嗎?他們同被控襲警嗎?當年有非法集結一罪嗎?既然控罪及社會背景都不同,勉強比較就很危險。

更主要的是,當年的洋法官會對擾亂社會秩序的華人暴徒格外心慈手軟嗎?當然不會,因此,當年有被告遭判刑十多年,甚至有終身監禁者,只是,其後的政治發展改變了他們的命運。

回帶看六七暴動,絕不能忽略中英兩國當年曾就事件政治角力。最終亦因為中國政府向英國政府施壓,交涉之後,港英政府軟化,透過刑期覆核的方式縮短了相關人士的刑期,這才有六七暴動被告最長只坐七年牢之說。談昔論今,務必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