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港簽署引渡協議並已生效的國家或地區只有十九個,當中並不包括泰國。香港與部分往來頻繁的國家及地區如日本、澳門,也未簽訂協議。反而不少偏遠或發展中之國家,如印度、印尼、菲律賓及斯里蘭卡等則有簽訂引渡協議。有資深執法人員透露,移交逃犯一般都經國際刑警通知兩地警方合作拘捕,而且通常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惟若兩地無協定,便無法律權力引渡。
中泰則有引渡先例
至於中國內地,已於一九九三年與泰國簽署首個雙邊引渡條約,一九九四年全國人大批准《中泰引渡條約》。二○○二年,挪用億計公款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陳滿雄夫婦,從泰國被臨時引渡回中國,成為中國根據《中泰引渡條約》辦理的第一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