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泰無引渡疑犯協議

【本報訊】今次綁架案中一名港人疑犯已經返港,另兩名內地疑犯則前赴廈門,下落未明。目前本港與泰國並無簽署引渡協議,有知情人士指,這種情況為跨境罪案執法增添難度,亦令兩地無法律權力引渡疑犯。中國內地方面,則與泰國簽有雙邊引渡條約,亦有引渡疑犯先例。

與本港簽署引渡協議並已生效的國家或地區只有十九個,當中並不包括泰國。香港與部分往來頻繁的國家及地區如日本、澳門,也未簽訂協議。反而不少偏遠或發展中之國家,如印度、印尼、菲律賓及斯里蘭卡等則有簽訂引渡協議。有資深執法人員透露,移交逃犯一般都經國際刑警通知兩地警方合作拘捕,而且通常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惟若兩地無協定,便無法律權力引渡。

中泰則有引渡先例

至於中國內地,已於一九九三年與泰國簽署首個雙邊引渡條約,一九九四年全國人大批准《中泰引渡條約》。二○○二年,挪用億計公款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陳滿雄夫婦,從泰國被臨時引渡回中國,成為中國根據《中泰引渡條約》辦理的第一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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