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路政署總工程監督於一五年就該署的維修工程,收受一名分判商五萬元,作為傾向優待對方所屬公司的報酬。二人事後被廉政公署拘捕,分別被控以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二人昨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罪成,各遭判監六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五十九歲首被告陳耀威,事發時是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五十七歲次被告鄭祖頤,是惠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被裁定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七七年加入路政署,由管工晉升至總工程監督,月入八萬多元,定罪後將失去四百多萬元退休金及每月近三萬元長俸。
案件編號:KTCC204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