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間在香港註冊公司於上月底與業主簽約,以每月近二百萬元租用港島壽山村道三間獨立屋,租約原本為期三年,但該間公司在簽約後便沒有如期交租。業主昨入稟高等法院,向該間公司及其兩名擔保人追討至少近二百萬元欠租、其他損失的索償並要求收樓。
原告新港投資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是WFC Holding Limited以及持內地護照的袁毅強和港人符偉樂。
入稟狀透露,原告與首被告於上月廿七日簽署協議,把原告名下在壽山村道的三間獨立屋,連同三個按摩浴池和六個車位,出租予首被告作為高級私人家庭住所之用。租約追溯至今年三月二日生效,為期三年,袁和符則是租約擔保人。
租約上列明,首被告要在每月的一號交租,若遲了十天未交租,原告有權隨時收回單位。入稟狀指,首被告在本月一號未有交租,拖欠原告本月的租金約一百九十三萬元。由於首被告在十天限期屆滿當日,即本月十一日仍然未交租,原告於是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109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