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旺暴案 官引導陪審團考慮黃台仰證據

【本報訊】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共六罪,高院法官昨日開始引導陪審團,並提醒陪審團不應因為梁天琦承認當晚曾經襲警,便假定梁等五名被告當晚干犯了其他罪行,也不應及不可因此便認為梁傾向、較有可能干犯涉及和使用暴力的控罪、在庭上說謊等。

就梁天琦被控煽惑暴動罪,法官指示陪審團考慮黃台仰當晚說過的話和做過的事;控方指梁與黃當晚在砵蘭街煽惑暴動,法官表示,黃可能是中心人物,陪審團要考慮梁是否與黃一同煽惑暴動,黃雖不是本案被告人,但陪審團絕對有權考慮控方提出關於黃的證據。

法官指,多人一同煽惑暴動不一定要有正式協議,可以是一時衝動,也不用交談,可以用點頭、表情等,煽惑有游說、慫恿、影響、激發他人犯案的意思,煽惑是否成功無關重要。法官指示陪審團考慮,黃當晚用盡方法通知其他人到旺角支援,而梁則叫人留下對抗「城管」、「公安」等,是否如梁所說是選舉遊行。

有良好動機 非脫罪理由

就五名被告被控的暴動罪,法官指,該罪元素是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暴力,或憑藉身處現場去鼓勵他人使用暴力,蓄意破壞社會安寧,而不是講被告背後的動機或出發點,例如梁說是「保護市民」、或第三被告盧建民說是「撐小販」等,只要罪行的所有元素得到證實,就算有良好出發點和動機,都不是脫罪理由,「劫富濟窮」也是犯法。

對於梁天琦透過大律師聲稱當晚只是以卵擊石、螳臂擋車、衝個身出去被警察撞,法官指,即使各被告「衝埋去無濟於事、徒勞無功」,阻止警方執法失敗,都與他們是否有罪無關。辯方在審訊時批評警方當晚的部署和是否使用合理武力,法官指示陪審團:「完全唔需要理呢個課題。」法官又指,陪審團的裁決不是根據政治理念,而是要根據控罪的事實。

本案五名被告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年齡介乎二十至廿九歲。法官今日會繼續指引陪審團,預計陪審團在明日開始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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