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擴「朋友」定義 代客探監無罪

公司提供「代客探監」服務,因探監者須申報是犯人朋友,律政司因此控告有份探監的公司東主與員工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東主與一名員工不服判決,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相關法例中有權探監的「朋友」之定義,應該給予寬鬆詮釋,上訴人受犯人的親人所託,亦應列入「朋友」範圍,故判兩名上訴人得直撤罪。以本案案情論,律政司檢控本案被告串謀欺詐罪,可謂「重手」的決定,法官對此亦感詫異。

終院昨在判詞提到,懲教署在二○一一年八月注意到有穿制服人士,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傳單宣傳「代客探監」後,隨即向律政司詢問法律意見,但律政司在研究一整年後,到翌年八月才採取拘捕行動。

懲教署與律政司昨在判決後,均表示尊重終院判決及會仔細研究判詞。律政司指在研究判詞及主控官報告後,會考慮是否需要作任何跟進;懲教署則稱會諮詢律政司意見。

男東主女員工原判社服令

昨獲撤罪的兩名上訴人,分別是「曙光用品公司」男東主溫皓竣與女員工關巧用。他們與另七名員工於一三年一同被控,他們被定罪後分別被判二百四十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其後他們與另兩名被告一六年向高院上訴庭上訴失敗,最後只剩他們兩人堅持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上月開庭聆訊後延至昨日宣判,判兩人上訴得直。

「朋友」一詞可意指萍水相逢

審訊證供顯示,溫皓竣安排關巧用與其他員工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卅一名候審犯人的「朋友」入內探監,代客帶小食、香煙及口訊予犯人,每次收取一百二十元。原審裁判官及上訴庭均認為,「朋友」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所以被告自稱「朋友」是欺詐懲教署。

終院指《監獄規則》規定只有囚犯的「親戚朋友」可以探監。本案關鍵爭議,便是上訴人是否屬規則裏的「朋友」。先前上訴庭認為為維持監獄紀律,必須從嚴詮釋「朋友」一詞,對此終院不表贊同。終院指看不到「朋友」的定義與紀律有何邏輯關係。

終院指「朋友」一詞定義十分廣闊,可以是真正相識,也可僅是萍水相逢,甚至泛指不是敵對的人。實際上懲教署亦沒法逐個審核探監者與犯人的交情,但在處理探望候審犯人時,處理就應較寬鬆。

官:犯人願見面 即屬其朋友

法官指犯人的親友可能有因事忙或不在香港等理由,而無法親身探訪。法官舉例指,一名犯人的祖母因殘疾無法探監,遂託朋友代傳口訊,就算孫兒不認識對方,也無違反監獄規則本意。上訴人受聘探訪,性質上亦無分別。法官最後為本案的「朋友」定下定義,凡受犯人本人或親友委託探監,以向犯人提供物質或精神支持的人,只要犯人願意見面,便應屬犯人的「朋友」,有權探監。以此定義,本案上訴人均算是朋友,不涉欺詐。

案件編號:FACC6,7/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