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荔枝山村一名六旬村民,於自家天台畜養價值不菲的龜隻,惟其龜池於前年接連兩度遇竊,池中身價共值三百四十萬元的卅六隻金錢龜和黑頸龜不翼而飛。警方接報後拘捕一名中年漢,該漢被指向村民的「龜友」出售失竊的龜隻,因而被控以一項處理贓物罪。中年漢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昨日判他入獄十八個月,並須向買下其中兩隻失龜的「龜友」賠償三萬八千元。
五十七歲被告李允祥,被控於一六年七月卅一日至八月二日,處理屬於「龜隻主人」即事主李桂強的十五隻龜。
法官早前裁定不能接納事主在庭上從相片認出的龜隻,便是屬於他的龜隻,但裁定被告是得悉其中兩隻龜屬賊贓。辯方昨求情指,被告雖然以三萬八千元把涉案的兩隻失龜,出售予事主的一名「龜友」李敬芬,但被告只從中獲利二千元,被告並願意向「龜友」賠償該三萬八千元,兩隻失龜則物歸原主。
辯方並謂涉及處理失龜的案件並不常見,本案屬單一事件;並呈上被告妻及其十一歲兒子所撰的求情信。其子在信中表示知道父親做錯,希望法庭給予其父機會。而被告是一名負責任的丈夫及父親,請求輕判,以讓被告盡早服刑完畢後照顧兒子。
法官判刑指,事主在家中失龜後兩日,被告便即向「龜友」出售已成為賊贓的該兩隻龜,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沒有同類案底,願意作出賠償,故判以上述刑期。法官判刑後勸誡被告,指其兒子尚幼,會以父親作為榜樣,希望被告好好反省,勿再犯案。
案情指事主分別於前年五月及七月,發現其天台龜池中的卅六隻龜被盜。警方接報後,於事主在龜展上認識的一名「龜友」李敬芬家中搜出廿五隻龜,事主認出其中兩隻龜屬他所有。警方之後在八鄉拘捕被告,被告聲稱只是替人出售有關龜隻。
案件編號:DCCC 62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