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為非禮未成年人士重訂定罪原則,如受害人同意被觸摸,法庭又接納被告真誠相信受害人已成年,將可洗脫罪責。事緣一名大學男生三年多前與年僅十三歲、但自稱十七歲的援交女童作性交易,事件被揭發後,警方拘捕該男生及另四名「恩客」。男生指以為女童「夠秤」,因而否認非禮罪,初審時獲判無罪,但高院其後接納控方上訴,指男生的抗辯無效。男生上月再向終院作終極上訴,終院延至昨日裁定他得直,重新判他無罪。至於同案其他被告,則在初審時選擇認罪,他們能否推翻定罪則屬未知之數。
本案於二○一四年八月發生,當時上訴人蔡偉麟廿二歲,於港大就讀三年級。他透過成人網站廣告欄找到本案女事主,約她在賓館見面。兩人在賓館內共浴,期間上訴人除撫摸女事主,女事主還為他口交。雖然女事主自願為之,但因她未滿十六歲,法律上不能同意被非禮,上訴人因此仍被控。
原審裁判官在觀察女童作供後,裁定其外貌確比實際成熟,上訴人實無理由懷疑她虛報年齡,故他並無非禮的犯罪意圖,罪名因此不成立。不過,高院原訟庭在控方上訴時卻裁定,非禮未成年人士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毋須為上訴人的意圖舉證,只要上訴人有做非禮行為就應罪成。
終院五名法官昨於判詞中一致同意,十六歲以下兒童較易受侵犯傷害,需要受高度保護,所以法例規定他們不能同意被人非禮。在此類案中,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明知事主未成年。不過,終院在參考本港與外地百多年就「絕對法律責任」概念的發展,以及非禮罪的立法歷程後,對此罪的定罪原則作出最新詮釋。終院裁定,若被告人能成功向法庭證明,他很有可能真誠合理地相信事主成年,便可免除刑責。終院基於此原則,加上原審裁判官對本案女事主外貌的事實裁斷,決定恢復上訴人無罪的判決。
本案除上訴人外,還有四名「恩客」分別被控非禮及與未滿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等罪,他們均選擇認罪並被判感化。終院昨亦有提及非法性交罪之罪責,指上訴庭有案例顯示此罪屬「絕對法律責任」,而且此罪的立法歷程不同非禮罪,非法性交罪於十九世紀初立法時,明文列明誤信事主成年可以免責,但後來將之刪去,可見當時立法者是刻意廢除此辯解。
但另一方面,非法性交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如它是「絕對法律責任」罪行,則誤墮法網者面對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終院最後無作出結論,認為應該留待合適機會才作決定。
案件編號:FACC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