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投資內地收租舖買家被走數逾億

內地違售「包租舖」氾濫,買家慘被「走數」逾億元!內地房地產市場活躍,惟當中「售後包租」的舖位屬禁止銷售模式,不少港人不知就裏中伏。多名港人早前在內地購買「包租舖」,按合約將舖位交由發展商經營,惟發展商其後拖欠繳付租金,當中更有樓盤涉及金額高逾億元(人民幣‧下同),有業主更慘遭斷水斷電,「舖財兩失」。內地律師直指,內地執法不足,有關違法銷售氾濫,高回報亦難以兌現,經常引起法律糾紛,投資者難作追討。有地產業內人士直言,內地有發展商藉此手法融資,籲港人北上投資前宜三思。圖:朱偉坤/文:林幸泉、劉潔伶

內地發展商要求投資者以租賃或委託經營方式,將商舖經營權交由發展商或第三方使用,並按合約向投資者支付固定租金或收益,在內地稱為「售後包租」和「返本銷售」,是早已被明文禁止的銷售模式。內地在○一年落實《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當中規定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房,以及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違者可被罰一萬至三萬元。代理銷售相關產品的中介,亦可被罰二萬至三萬元。

然而,有關法規被指過輕,一直未有對內地發展商產生阻嚇性。記者在多個香港投資網站仍發現類似的投資產品,部分聲稱年回報率可達百分之十三以上,且每日設專車接送北上「睇舖」,有內地中介透過手機通訊軟件向記者大力推銷中山一商場的包租舖位,指「呢度三分之二嘅買家都係香港人,唔使擔心,絕對合法」。

「玩資產轉移 告贏都冇用」

「借咗四百萬,全部用晒自己積蓄還,結果被佢欠租欠足八年!」港人彭先生一○年向內地銀行借貸四百萬元,經內地中介公司買下廣東省惠州一間約四千平方呎的低層舖位。合約列明,舖位由發展商統一招租,彭每月可收取約二萬元租金。然而,租金回報只維持了三個月便再無下文,彭及後發現其他業主也有同樣情況,遂向有關發展商追討,惟對方竟以「你有本事咪告我」作回應,「結果我告佢,但贏咗都冇用,佢玩資產轉移,八年嚟欠我過百萬(租金),一蚊都攞唔番。」

彭先生續稱,涉事苦主逾八百人,至今總拖欠租金逾一億元,當中最少有數十名港人。而彭曾與其他苦主多次上訪內地各個部門,均空手而回,日前彭更專程到本港中聯辦要求正視問題。另一苦主溫先生(化名)亦為早期買入舖位的港人之一,十多年來追討租金無門,直言「上咗賊船」。

業主遭斷水電 得舖無所用

另一名港人王先生亦指,去年五月在二手市場,耗資二千萬元買下惠州三層商舖,約八萬五千平方呎,惟管理公司及後要求需先支付一千八百萬元裝修費用,王拒絕後,對方竟運用管理權切斷水電,令王得舖無所用,丟空至今。他更指,買舖時借下的五百多萬債務仍無力清還。

議員促監管港中介公司

內地律師陳志榮認為,有關現象反映內地部門執法力度不足,而過去涉及房地產法律糾紛的官司,十居其九與售後包租模式有關,且業主難以追討損失。「內地之所以禁,係發展商開出嘅回報率,好多時都兌現唔到,唔少(發展商)事實上係用呢種方法嚟融資。」陳提醒,發展商有機會因資金短缺,利用所得資金應用於其他項目上,甚至「一個蓋冚四個煲」,呼籲港人投資前應先詳細了解發展商背景資料。

「依家係完全冇做任何監管!」立法會議員梁志祥批評,過往亦曾發生港人購買內地樓卻慘遇「爛尾」事件,現在則由樓盤轉至舖位,愈演愈烈。他敦促有關部門盡快監管在港經營的代理人或中介公司,否則市民將蒙受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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