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倫燒的士近氣缸位置 被指圖製大亂

【本報訊】電腦技術員參與前年大年初一晚的旺角暴亂,並放火燒毀現場一輛的士,他去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兩罪成立,判監四年九個月,現正在獄中服刑。他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原審法官僅靠相片和他的「哨牙」特徵就認定他是涉案暴徒,要求推翻定罪,亦指原審判刑過重,要求減刑。上訴庭昨駁回他的申請,維持原判。上訴庭直指他當日燃燒的士車身近液體氣缸位置,是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

申上訴許可遭駁回

在定罪方面,上訴庭指,案件唯一爭議是呈堂照片中參與暴動和燒的士犯人是否上訴人楊家倫(卅二歲),原審法官用楊的身份證照片和其家人結婚時的照片作比對,經合理分析後,辨認出楊就是該名犯人。此外,楊批評原審法官對他不公,事前沒通知控辯雙方,便憑楊上門牙的「哨牙」特徵,作為把楊定罪的證據;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有權這樣做,而其結論是合理和有足夠證據支持。

在判刑上訴方面,上訴庭指,本案是極嚴重的暴動罪行,案發時有大量人群集結,大部分戴帽和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暴露身份。該批暴徒不但與奉命到場執行職務的警員對峙,更以不同方法企圖傷害執法的警員,而上述暴動行為發生在人煙稠密和有大量市民居住的市區中心,若事件失控,對社會秩序和市民安危造成的危害實難以估計,而楊在暴動過程中,把火種放置在的士後輪,燃燒的士車身近液體氣缸的位置,不但是要毀壞的士,更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

上訴庭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和嚴重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上訴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所說,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利益。上訴庭指原審的判刑不算輕,但卻合適。

案件編號:CACC 130/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