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前年十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倒插國旗及區旗,立法會相關調查委員包括筆者在內,一致認為鄭松泰公開及故意羞辱國旗及區旗,同時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中的「違反誓言」及「行為不檢」,使立法會的聲譽嚴重受損,故有足夠理據提出譴責議案。按照程序,譴責動議會透過議員議案提交立法會,若獲在席三分之二議員支持並通過,鄭松泰將被褫奪議員資格。
鄭松泰前年兩度把建制派議員座位上的國旗和區旗倒插,其後有議員就此提出譴責鄭松泰議案,立法會遂按議事規則成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去年鄭被法庭裁定侮辱國旗、區旗罪罪名成立。
國旗象徵國家尊嚴,不容侮辱。鄭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於會議廳內倒插多支旗幟,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五星旗與區旗。加上鄭犯案至今從未公開道歉,不出席研訊,拒不認罪,譴責鄭無疑是適切的決定。
鄭不僅未有反省,反表示被政治打壓,可見他毫無悔意。反對派表明力保鄭,毛孟靜聲言嚴陣以待,「一個不能少」,更表示倒插國旗屬表達自由,不應受譴責;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明該黨會投反對票。為包庇「盟友」不惜顛倒是非,這些政客到底是愛港還是害港,相信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戴耀廷鼓吹港獨,反對派咬定是言論自由;鄭松泰倒插國旗、區旗,被法院裁定罪成,反對派咬定屬表達自由。反對派包庇縱容,以保護表達自由為藉口力保鄭松泰,反映其不尊重憲制及法律,只講親疏,不問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