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業主濫收水電費 劏房戶焗忍閉翳

劏房水電海鮮價,基層被「劏」零支援!兩電今年齊齊加價,有傳港府曾出手向港燈壓價,惟居於劏房的基層市民卻未能受惠。全港大部分劏房均不設獨立水電錶,收費由業主自由定價,濫收情況嚴重,每度電價格可高達兩元,比兩電定價高近一倍。有租戶死慳死抵,不開燈、不沖廁,每年仍被多收逾二千元水電費;亦有人的分錶疑被「做手腳」,惟擔心被業主趕走只能啞忍。關注團體斥政府及兩電多年來漠視基層苦況,倡提供補貼及重設租務管制。

「廁所燈一定熄,沖廁都唔係好敢,撳一下掣要一蚊!」陳女士與丈夫去年十二月搬入深水埗基隆街劏房,其丈夫因腳患待業,月薪僅七千元的她,每月需繳交四千五百元房租,還未包括水電費。租約顯示,業主向她收取每度電一元六毫,高出中電平均淨電價近四成;水費為每立方米十三元,比水務署第四級住宅用水收費約九元貴四成四。

有個案每年多收逾二千元

為節省水電費支出,陳女士夫婦的生活模式變得相當「佛系」──不開冷氣、不開廁所燈、不開熱水爐洗澡,甚至拆走房內部分燈膽,以及留起洗菜洗衫水作沖廁用,招數盡出,惟每月的水電費仍需約三百元,記者按中電及水務署標準計算其水電用量,兩夫婦每月可少交約二百元費用,一年下來便超過二千元,等同陳三個月的買餸錢。「小數怕長計,多二千蚊起碼生活伙食都好啲,唔使餐餐搵十蚊鹹魚仔送飯,可以買啲新鮮嘢食。」

劏房業主為記錄或監察租戶水電用量,一般會安裝分錶,惟分錶不等同獨立水電錶,電力公司與水務署仍會按總錶度數向業主發出帳單,以同一單位內所有劏房戶之水電用量總和計算。在累進制收費方式下,一劏多戶之單位的水電費有機會比一般用戶高,業主亦因而有藉口濫收費。社協今年二月公布的一項調查指出,九成二劏房戶稱電費由業主自定,且僅三成人可自行抄錶,反映大部分租戶實際用電量均由業主自訂收費。社區組織幹事戚居偉表示,一戶一電錶能杜絕「同電不同價」,問題是安裝獨立電錶須先獲業主同意。

住客無用電 電錶仍快轉

任職清潔工的黃女士,兩年來一直獨居於長沙灣道一劏房,每度電收費一元五毫,每月電費約三百五十元,開冷氣的季節更達六百元。黃需自行抄錶計算電費,過去曾兩度遭業主指控「計錯數」,分別被要求多付六百和四百元。雖認為不合理,惟她擔心會被業主趕走,只好吞聲忍氣,「無獨立錶,又無電費單,根本唔知真定假。」黃又曾發現家裏即使無用電,電錶仍快速轉動,向業主投訴電錶疑被「做手腳」,最終對方僅敷衍回應了事。

記者到各區劏房查詢水電價,港島上環有劏房的電費高達每度電兩元,亦有共用廚廁單位的業主向租戶收取每月數百元的定額水費。有中介甚至在推銷時已明言「一定係收貴你」,又指業主安裝分錶、派人抄錶,以及走廊的公用照明燈也有支出。「任何分間房都係咁,難聽啲講,你租人哋地方,業主開價咪睇你受唔受囉。」

根據兩電《供電則例》,除非事先獲電力公司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轉售電力予第三者,如客戶違反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可截斷其供電。惟兩電過去多次強調,《供電則例》僅為電力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商業合約,並無法律效力。而《水務設施規例》則列明,業主可向租戶收取水費及其他相關合理費用,例如內部供水系統的維修保養費用等,但不可濫收水費,違例人士可被判罰一萬元。

團體倡政府補貼重設租管

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組織幹事李風清批評,政府及兩電多年來未有積極針對劏房水電費濫收問題推行有效的改善措施。「中電嘅三百蚊電費資助聊勝於無,淨係夠街坊畀一個月電費;政府以往嘅電費補貼,更係全部入晒業主個戶口!」李認為兩電應修改罰則嚴懲違規售電業主,而政府則可向劏房戶提供能源補貼,並循立法途徑強制劏房安裝獨立水電錶,長遠而言應重設租務管制。

兩電未發現違規轉售電力

中電回覆表示,過去數年共為十三個劏房戶改善單位內電力裝置和安裝獨立電錶,「全城過電」計劃去年向約二千個劏房戶提供三百元電費資助。發言人又指,自一四年至今,每年平均接獲三宗懷疑業主濫收電費和安裝分錶的查詢和投訴,經調查後無個案獲證實轉售電力。港燈發言人表示,安裝獨立電錶涉及樓宇結構和防火安全等複雜社會問題,非電力公司能單獨解決,至今未接獲任何劏房戶申請安裝獨立電錶,亦未有發現違規售電個案。

水務署回覆指,過去五年共接獲一宗有關濫收水費的投訴,經調查後由於無足夠證據證明業主濫收水費,因此並無提出檢控。本報向環保署查詢政府在劏房電費問題上之權責,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圖:張學儀

文:林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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