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四年銅鑼灣渣甸街地陷,途人跌落坑洞受傷;三名涉案的建築執業人士和一名承建商因違反《建築物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合共廿八萬元。
事件發生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地點是鄰近位於渣甸街及邊寧頓街交界的建築地盤,該地盤是一項重建項目,興建一座連地庫的商業樓宇。一名行人途經該地盤毗鄰的渣甸街行人路時,因路面突然下陷,直墮面積約九平方米、深三點七米的坑洞底部,身體受傷。根據屋宇署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事件與涉案地盤的挖掘工程有關。
被告分別為(一)註冊結構工程師,同時為該項工程的註冊岩土工程師、代表和適任技術人員,以及董事級地盤監督,罰款十萬元;(二)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罰款三萬元;(三)註冊專門承建商,罰款十萬元;(四)註冊專門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代表,同時為該註冊專門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罰款五萬元。
屋宇署指出,眾被告直接參與該建築地盤的建築工程,而工程進行的方式相當可能引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風險。該署遂於二○一五年十一月檢控他們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違反該條例,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