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氹仔北安興隆街一幅二千一百九十六平方米工業用地因未按期完成利用,二○一五年三月被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德興盛發展有限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去年三月二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發展商之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現被判敗訴。
發展商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土地批給合同是於舊土地法生效期間訂立,即使當局不接納上訴人延遲利用土地的解釋,應適用舊法及合同,先行罰款。不過,終審法院指出,新土地法的最後及過渡規定,已明確法律生效前若因土地承批人過錯未完成利用土地,將導致土地批給失效,表明新法的規定優先於合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