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父親對性有需索,惟覺得召妓污穢,轉而向家中的年幼親生女兒埋手,自她十二歲起,把她當成方便的洩慾工具,每隔約兩星期便對她強姦一次。可憐女兒原本應獲父親保護愛錫,但八年來所得的,卻是連綿不絕的性侵。她為保家庭和睦一直啞忍,直至廿歲她暫時離家到澳洲「工作假期」才能脫魔掌,惟她僅獲片刻的喘息機會,返港後再遭獸父性要求的咄咄進逼,終於報警求助將他拘捕。任職輕型貨車司機的涉案五十三歲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九項強姦罪,昨被重判入獄十一年半。
法官昨判刑時,嚴厲批評被告利用父權去侵害親生女兒,行為可恥。女事主本以為出國後,被告會停止獸行,豈料返港後她面對的,仍然是不知悔改的父親,更用威嚇自殘相逼以獲性回報,手段屬卑劣不堪。
根據心理專家意見,女事主多年來受盡蹂躪,已令她有嚴重的創傷後遺症,在街上遇到外形似被告的男人,她都會心慌冒汗;即使被告被收押後,她仍不敢獨處家中,聽到有人提起被告,她亦會感到不安。另外,女事主自我形象低落,亦缺乏自信,難與人建立關係,專家強烈建議她接受心理輔導。雖然她內心痛苦,不能再面對父親,但她仍為被告撰求情信,表示「我仍然在意這個爸爸」,還望被告獲得輕判,日後一家能再過正常家庭生活。
至於被告,心理報告指出身漁民家庭的他,為人沒責任感而且自我中心,渴望得到他人的關愛,但又不會關心及尊重別人;正正是因為他的自我中心加上不受控制的性慾,才以女兒來洩慾。法官亦留意到,被告向精神科醫生說過,跟親生孩子有性行為只屬「法理上不容,道德上並無不妥」,連心理專家亦指他有此扭曲的概念;惟辯方昨解釋,這只是被告之前的看法,經反省後被告已知錯。
法官明言被告的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杜絕;女事主八年來重複遭父親性侵犯,其痛苦可想而知;惟考慮被告認罪,不用女事主出庭作供受進一步傷害,遂將十八年的判刑起點,減至十一年半。
案情指被告自○六年女兒十二歲起首次強姦她,當時沒用避孕套,之後八年來,他每隔一段時間就強姦她,女兒二十歲時離家。但返港後,被告再提性要求,她拒絕就範並向母親投訴。後來被告以自殺、傷害家人及女兒男友作脅,母女擔心安全最終報警,並拿出多年來,女兒把性侵經過記錄下來的「污穢筆記」,交給警方作為證據。
案件編號:HCCC 34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