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海仔以病為由未有親身到警署報到,法律界人士指,保釋大致分為法庭保釋及執法機關保釋兩種,上海仔屬執法機關保釋。以上海仔情況為例,他未有如期報到,警方會調查缺席原因,如證實保釋人士身體不適,便可另約報到時間。不過如警方對其缺席報到的理由有所懷疑,便可向律政司申請開庭,要求涉案人或其代表律師到庭解釋及提交相關文件證明缺席有合理理由,如法庭判決指涉案人身體情況可往警署轉擔保,便可視為棄保潛逃,法庭可就此頒布通緝令。有意見認為,由於法律程序需時,一年半載也不足為奇,令人質疑以此為用作逃避責任的法律漏洞。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他指若保釋人士未有如期到警署報到,只由代表律師遞交信件解釋而又缺乏理由,警方須核實信件內容的真確性,「如果信入面嘅資料已經足夠,好似保釋人士入咗院,講到邊間醫院,警方好容易查證到,就可再約佢喺另一個時間報到。」不過,如警方質疑其缺席理由,便可通知控方即律政司,由控方申請開庭,要求涉案人到庭解釋或其代表律師出庭解畫,再由法官決定涉案人是否棄保潛逃。
他又指,一般情況警方都會交由法庭審理,但如果警方已有足夠理由相信缺席理由虛假,亦可視為棄保潛逃,通緝涉案人。
律師梁永鏗亦解釋,警方一旦調查後證實保釋人士棄保潛逃,可向法庭申請頒通緝令,通知各出入境關口,限制其出入境,並通知執法人員巡邏時留意被通緝人士。如違反法庭的保釋條件,則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