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行為損港基本原則
辯方指被告伍小萍(六十歲),當時剛出席完回歸廿周年慶祝活動,見到事主示威後情緒激動,但她事前並無計劃,只是一刻間「表達過咗火位」才犯案。裁判官指自由表達意見無問題,出現意見分歧亦常見,但被告行為損害香港的基本原則,因此決定判被告緩刑。
案情指去年七月一日,雷手持示威道具玩具爪參與遊行,下午五時許行經案發地點時,伍突然伸手圖拿走她手上道具,雷於是用力圖擺脫伍,並大叫:「救命啊!你做乜搶我啲嘢啊?」雙方糾纏期間,有途人欲分開兩人,雷最後失平衡倒地,其左中指受輕傷,而其手上道具亦遭毁壞,警方到場將伍拘捕。
案件編號:ESCC 3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