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框架下,在「一國兩法」——內地實施大陸法、香港實施普通法框架下,反對派、餘孽洋奴最喜歡也最擅長和中央打法律戰。司法體制和普通法的詮釋運用都在他們手裏,可以不顧不遵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顧不遵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自行「解釋」,或振振有詞的質疑甚至大肆曲解,把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架空,任意把弄;落實到本地司法事務層面,他們想怎麼幹就怎麼幹,造成其司法獨大之局面。
由於「一國兩制、一國兩法」下,他們掌握了司法大權和對法律的話語權,他們和中央玩司法鬥爭就佔先天優勢,何況還掌控香江府衙的律政機構,內外配合,交替出手。回歸二十年來,香港的政治亂象、社會亂象、反對派猖狂、外部勢力明目張膽如入無人之境,法治不公不義、淪亡崩陷,正是這麼來的,正是司法當成了政治鬥爭的武器。
朝廷對此大多不知所措,體制上、權力上、法律上幾乎「赤手空拳」,這方面的「戰鬥意志」更大大欠缺,怕字當頭,反對派鬧得實在太不像話了,被逼到死角了,朝廷也只能夠動用「人大釋法」、「人大決定」這招痛擊一下。
然而,由於「一國兩制、一國兩法」的設計,香港司法體制、人事、權力掌控及普通法的「法律話語權」全不在朝廷手中,「人大釋法」、「人大決定」的「法律效力和適用」,被某些人的操弄後必大打折扣,甚至掉入泥沼。
這裏面有太多複雜、玄妙的「專業手段和程序」,太多微妙的操作空間和灰色地帶,只要稍動心思,結果會完全兩樣,讓朝廷乾吃啞巴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