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律賓婦人在港當家傭時,與港人男友珠胎暗結,結果被僱主解約,她繼續留港並誕下兒子,但卻與男友感情破裂。她向入境事務處要求准她留港照顧兒子至成年,但被否決,處方並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菲婦為此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早前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指入境處的決定並無不合理或不合法,駁回菲婦的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是菲律賓婦人Lilibeth Betalac Belandres及其現年八歲兒子(以下合稱申請人)。證供顯示,Belandres九三年起來港工作,○九年初懷孕後被終止僱傭合約,但她一直逾期留港,照顧在同年九月出生的兒子。她與港人男友的關係在同年底轉差,男友更曾因襲擊她而被捕。家事法庭將兒子撫養權判歸女方,其後又應男方要求修訂判令,頒令兒子必須留在香港。
Belandres與男友分手後,一直靠兒子的綜援金與男友贍養費過活。入境處在一三年向她發出遣送離港令,她與兒子遂在一四年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於一六年一月審理,法官在審結逾兩年後,昨日否決其司法覆核的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過往已有多宗案情類似的司法覆核案在高院審訊,法律原則亦早已確立。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論點,例如指處方的決定違反家庭團聚基本權利、處方作決定時無適當行使酌情權等,案例均已指明上述論點不適用。法官特別提出,家事法庭的判令有特別講明,若Belandres要離港,其前男友已向法庭承諾會照顧兒子;法官認為在此背景下,處方的決定並無不合理之處。
案件編號:HCAL 10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