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證明在港策劃 警難控謀殺

【本報訊】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灣被殺案,掀起港台兩地司法爭議。由於香港與台灣並無司法互助及引渡協議,若案發過程全在台灣,香港警方通常不可對境外發生的罪行執法,除非有證據證明有人在港已開始策劃其殺人計劃,警方則可控以謀殺。據了解,警方昨與律政司緊急開會謀求找到適切處理方法。保安局發言人指現正致力研究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處理此案,警方亦正積極調查。律政司發言人不評論個別案件。

法律界人士形容本案情況前所未見。消息則指,一般而言,香港警方要控告一名涉嫌在台灣殺人的人,會有不少困難,因按現行法例,除恐怖襲擊及兒童色情等少數罪行外,本港警方對在境外發生的大多數罪行包括謀殺,在港都沒有執法權,因此若整件兇案發生的過程、證據均在台灣,港警難以檢控謀殺罪。

不過,假設有人在港已開始策劃其殺人計劃,例如在港帶備殺人工具赴台,即整個謀殺事件是在香港開始,則港方可對涉案者控以謀殺罪,但仍要視乎在港是否搜獲確鑿證據。消息稱,港警與不同國家及地區,包括台灣的執法機關都有保持連繫,間中亦會互相進行協查工作,例如查找涉事人士以往的一些紀錄等,但台港之間無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難進行直接的證據轉移。

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亦指,涉案人能否在港被起訴,視乎他在台灣所犯罪行有否涉及在港策劃、預謀干犯刑事罪行、有否在港犯下其他刑事罪行,以及有否涉及國際刑警調查。葉太解釋,台港兩地並無移交逃犯安排,若涉案人擁有香港居留權,除非該人自願離港,否則港方不能遞解其出境。她又指,就刑事調查方面,兩地有非正式的溝通和合作,都是在一國兩制下依法處理。

港男雲南狎女童囚8年

本港過往曾有境外犯案而在港被定罪的案例。資料顯示,一名本港男社工早年在雲南開設孤兒院,然而數年內不斷性侵犯院內兩名女童,雖然案發於香港境外,但警方於○八年就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犯的性罪行」罪名將他拘捕並提出檢控,高院於一○年裁定他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成立,翌年將他判監八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亦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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