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律專家 倡以專案處理

【本報訊】針對港人疑犯在台殺人後返港,台港在無司法互助機制及引渡協議下,港方如何檢控?台方如何緝兇?台灣律師界認為,除非循國際慣例以專案處理,否則台灣若依司法程序向港要求疑兇赴台受審,於法制不合,港方要請台灣移交所有證據資料也有難處。再者,台方在偵辦過程中無法傳喚被告配合調查,即使潘女的父親在台灣提告,被告也經審判定罪,但因被告無法赴台,最多只能發布通緝。

將偵訊資料交港方調查

台灣的律師楊智綸指,此案在台灣涉殺人罪,屬刑事重罪,雖然台港沒有司法互助機制及引渡協議,台灣或可透過專案方式,將所有偵訊資料移給港方;或是疑犯如果在台落網審判權便歸台,如在香港落網便在港進行審判。

曾任台灣檢察官、法官的顏世翠律師指出,本案發生地點在台灣,台灣的法律是屬地主義,因此有管轄權,理論上司法程序可照走。但立案後無被告到場,要傳喚在港的被告可能性又微乎其微,最後停留在有偵訊資料和證物、無被告,只能發布通緝而已。除非疑兇再次入境台灣,否則司法管轄權徒具形式。

法學博士、鄭克盛律師指出,被告已返港,台港沒有引渡協議及司法互助,台方向港方要人幾乎不可能。如果透過專案處理,港方要求提供本案偵訊資料和證物,台灣基於合作打擊犯罪,似乎沒有拒絕的理由。但事涉兩岸三地的政治法制層面,就看台灣當局是否願意啟動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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