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上訴 押後續審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二○一四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黃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前年於東區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黃毓民昨向高院原訟庭上訴,經過整日審訊後,他只就其七項上訴理據的其中一項完成陳詞。法官決定將案押後至八月六日續審。

無聘律師 指原審不公

黃毓民昨沒聘請律師代表,他親自向法官陳詞指,由於案件涉及時任特首,而梁振英現更升任中央官員,令他奔波一年都找不到大律師代表。他昨日陳詞指,他在原審時無律師代表,亦無傳召證人,依據案例原則,控方不應在結案時作陳詞,但裁判官卻准控方在結案階段呈交「證供撮要」,其內容充滿對案情的評論,其性質與控方陳詞無異,他認為這違反法律原則,令審訊不公,故其控罪應當撤銷。

案件昨聆訊完結時,黃毓民表示他就餘下六項理據需要陳詞三天,而控方就表示需要一天回應。法官決定將案押後至八月六至九日續審。

另外黃表示要就餘下理據呈交新證據,法官指示他要在三月十九日或之前呈交誓章,解釋證據內容和現在才呈交的原因。

案件編號:HCMA 603/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