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 法庭先處理兩人上訴申請

【本報訊】七名警務人員在二○一四年佔領行動爆發期間執勤時涉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其後被裁定罪成並判囚兩年,七人早前獲准保釋外出以等候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處理其中兩人劉興沛(卅八歲)及黃偉豪(卅六歲)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支持者庭外舉橫額聲援

劉黃二人昨均親自到庭,數名支持者則於庭外舉橫額叫口號聲援兩人。劉興沛的代表律師指,案中呈堂片段並非連貫,中間有被阻隔開,原審法官憑片段中的男子所穿的褲較淺色而認出斷開後片段所見淺色褲男子就是劉;但律師指片段並不清晰,原審無提供合理的理據解釋其推論,加上斷開後的片段顯示抬走曾健超的警員亦由六人變成七人,故有機會穿淺色褲男子非同一人。

爭辯片段中施襲者身份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當時劉穿着的褲子確是比其他人更淺色,原審亦同意片段中有四十九秒被阻擋,故亦有考慮片段是斷開,而片段及曾健超的口供均顯示,該淺色褲男子一直在同一位置抬着曾的右腳,劉亦一直沒爭議片段初時淺色褲男子就是他,原審推論並無不妥。

另一上訴人黃偉豪的律師指,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指黃有參與襲擊過程及當時在現場,包括指片段見到參與襲擊的其中一男子戴着眼鏡,與黃的警員證上戴着眼鏡的相片脗合,但原審忽略了亦有可能該戴眼鏡男子並非黃。

律師又指出黃曾經提出襲擊時可能有其他警區警員參與,但是原審指當時該些警員均屬同一隊剛組成的快速應變小隊,故不可能有其他組員加入,卻沒證據支持此說法。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該應變小隊確是當日早上才組成,原審推論並非不合理。至於刑期上訴方面,雙方律師在庭上均無任何陳詞。

案件編號:CACC 3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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