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操作落實,一國兩制的具體內涵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對此有全面規定,如何實施這些規定主要在人,而人有其社會立場、主觀能動性,在一些問題上有矛盾爭拗在所難免,一國兩制的貫徹落實更有多種發展方向之可能性。過往,中央對此估計不足,「五十年不變」誤為「五十年不管」,結果回歸之後,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發展逐漸偏離北京認可的軌道且管治失序,亂象叢生,反中亂港勢力猖狂,催生出港獨分離思潮。
所有這些偏離力量、破壞力量都出自香港內部和外部干預,出自治港港人的「人的因素」,因此,糾偏之道在於中央全面管治權首先要管好人,管好治港的港人,要讓他們在思想上、政治上和中央的治港要求保持一致,不能陽奉陰違,也不能懶政怠政。朝廷有必要將內地「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某些經驗用之於要求治港的港人,為「港人治港」定下標準和規矩。
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在治人、管人方面,是實現全面管治的關鍵,管不好人、治不好人,所有的管治權都是空的。而怎麼甄別管治人,要看其能否辦好中央交託的治港事務,要通過辦事把中央管治權落在實處。
因為實施一國兩制和歷史遺留的原因,香港各個領域、權力機構的治港港人都不在中央掌握之中,包括行政長官和管治班子也不在朝廷人事系統的選拔之內,也即最頂尖最重要的香港管治者都只能「就地取材」,中央對他們的了解極為有限,更談不上掌握。他們一旦上位,出現問題,中央就處處被動,反受牽制。看來,香江體制的「人事制度」已成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巨大障礙,朝廷吏部要有所介入,重構港人治港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