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在一三年三月實施每人只限攜帶兩罐奶粉出境的「限奶令」,遭定罪人士提出終審上訴挑戰,上訴人在本月初獲判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交代判決理據時,澄清「限奶令」中的「私人隨身行李」定義,指它不限於一名旅客自己身邊的行李,而應延伸至該名旅客交由同行出境者所攜帶的私人物品。
事件緣於一名退休港漢,即上訴人林丹青,他在一五年一月廿五日傍晚與妻子,一同經羅湖管制站前往內地時,因人流很多,他與妻子相隔九秒出境,他出境時被海關發現其背囊內有四罐奶粉,超出「限奶令」的兩罐上限。雖然他聲稱其中兩罐是其妻子的,但海關未有理會,對他提出檢控。上訴人其後在粉嶺法院被裁定企圖違法輸出奶粉罪成,罰款五百元。他之後在高院上訴被駁回,直至本月初才終審上訴得直。
終院指,「私人隨身行李」是一個日常用語,而每宗案都應該憑常識去處理。假設上訴人林丹青的妻子當日進入內地後,內地海關問她是否有隨身行李,她會答「在丈夫那裏」。情況就有如林與妻子共用一個行李箱,妻子把自己的衣物放入林的行李箱一樣。
終院指法庭無意探究「私人隨身行李」的所有法律定義,但據林說法,林當日攜帶四罐奶粉中,有兩罐是其妻的;該兩罐奶粉應被視為其妻子的私人隨身行李的一部分。他們兩人當日是同行,而屬於她的兩罐奶粉,應被視為她的私人隨身行李。
政府律師曾在庭上反駁指,若以此詮釋「私人隨身行李」的定義,會被「水貨客」濫用;例如有十名「水貨客」,各自攜帶十罐奶粉,其中九人過關時未被揭發,只有最後一人被海關截查,被截獲的人只需喚回其中四名同行「水貨客」,聲稱其中八罐是代他們攜帶,便能「過關」。
終院認為政府律師的說法是憑空想像,又指即使有這種情況,也不可成為無辜者被定罪的理由。終院續指,香港和內地的過境口岸很繁忙,同行人士很多時均要分開過關。執行「限奶令」引起的關注,應透過行政措施處理,而非收緊一條法例的定義。基於原審裁判官亦接納林當日是替妻子攜帶兩罐奶粉,及「私人隨身行李」的延伸定義下,判林終審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 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