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要牢牢掌控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首先要管好香江府衙這一塊,要挑選好行政長官和管治團隊,進而影響整個公務員體系的思想及人事。其二要在立法會掌握多數議席,愈多愈好。其三要管好香港司法系統,要進一步樹立國家憲法權威、一國權威、人大常委會權威,對香港司法系統偏離憲法、香港《基本法》的所為和案件要旗幟鮮明的釋法,作出權威指引,同時要通過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對法官及重要司法人員作出任命時,他們須保證「履行自己對國家的責任」,對那些「懷有另外心思」、拿法律當工具玩政治的人必須排除。
對於行政和立法這兩大塊的工作,朝廷一直有做,但很不理想,混亂不堪,問題很多。首先對挑選行政長官就一直沒有標準,心中無數,多憑個人好惡作決定,更有甚者,竟把人品欠佳、私德有虧、滿腦袋西方價值觀的港英餘孽捧為特首。這樣的人大權在握,中央之權、一國之權豈能不弱?那段時期,反對派、洋奴漢奸、港英餘孽紛紛彈冠相慶,活得最是「滋潤」和猖獗。有了那段時期的蓄勢膨脹和「公投起義」式的練兵,反對派們才敢在一二年開始策動「佔中」,向中央和一國奪權;有了那段時期,才有本土激進和港獨分離勢力的冒起。
在立法會選舉方面,建制派、愛國愛港陣營在朝廷支持下雖然能勉強佔多數,但他們山頭林立,各懷私心,關鍵時候甚至「甩轆」,戰鬥力大減,令中央管治權在自家營壘裏都不能「集中統一」、形成拳頭,思想渙散,紀律鬆弛。如此這般,管不好自己人,怎麼能管好香港?
司法這一塊更加不濟,二十年來作為極少,而幾次人大釋法都被反對派和司法中人妖魔化,用來攻訐中央,毫不把憲政、憲法放在眼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