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罪成朱經緯收監

三年前本港爆發違法佔領行動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於「佔旺」區執勤時被指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他在事隔八百多天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朱當時並無合理理由揮警棍打事主頸部,裁定他罪名成立,並指朱任警隊多年犯下本案實屬嚴重,即時取消其保釋,下令將他還押至下周五以索閱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判刑。辯方大律師昨離開法院時表明一定會上訴,更形容昨日是朱經緯卅五年警隊生涯中最傷心的一天。

求保釋免獄中過生日

五十七歲被告朱經緯,被控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旺角彌敦道六百六十六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現年廿八歲的事主鄭仲恒。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在聖誕節當日生日,希望可保釋候判而毋須在獄中過生日,又指被告在案中處於兩難局面,既要維持秩序,但又不能越界,他只是技術上錯判,與七警案有別,因他真誠相信自己是在合理執法,加上被告現已退休沒有再犯機會。

辯方續指,案件拖延近三年始檢控,被告與家人飽受輿論攻擊及騷擾,而服務警隊半生的被告屢獲嘉許,昨竟被裁定罪成,亦令他極為傷心。裁判官則回應指,對於警方在佔領運動期間所面對的壓力深表同情,但法例不容許被告以涉案方式進行人潮管制。

裁判官裁決時指,從案發片段所見,事主未有做出任何敵對或違反警方指令的行為,當時他手無寸鐵,正與女友人依從警方指令離開現場,卻突遭被告從後揮警棍打頸背。雖然事主一度記錯受傷位置,但案發距今已三年,事主記錯左右位置並不影響其可信性,加上影片顯示事主被打後用手掩着頸部,相信他當時確感痛楚,裁定被告無合理理由向事主頸背揮打警棍,其行為是對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官不信「最低力度」揮棍

裁判官續指,雖然在事發後兩日負責為事主診治的醫生證人亦供稱,無法確定事主的頸傷由警棍造成,更指事主頸部活動自如,沒有痛苦表情,與事主聲稱頸部不能右轉個多月的說法有異,但認為因事主事發時頸披着毛衣,單從片段確難判斷落棍的真正位置,而且醫生亦稱若只是輕微紅腫,有機會在受傷後兩天出現消退,裁判官認為事主頸背的傷勢無疑是由被告的警棍造成,亦不相信被告是用了「最低力度」去揮棍。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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