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新通報機制首設時限涵蓋廉署

前年底發生的銅鑼灣書店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中港兩地政府昨日公布通報機制新安排,首次加入三級的通報時限,港人如在內地涉刑事罪行,以至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拘留,內地須於七至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新安排明年二月起實行。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認為新安排清楚說明通報時限等,取得進步;但非建制派議員及人權組織則認為,三十個工作日的通報期限過長,被關押者隨時「人間蒸發」,不利保障人身安全。

正在北京訪問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李表示,通報機制自二○○一年實施至今十六年,有需要檢討,被問到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在內地被拘留,應列入哪類通報類別,李稱不評論個別案件,強調新安排會因應不同類型案件而訂出不同通報時限。

內容包括罪名及拘留地點

新安排下,雙方通報內容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通報範圍方面,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新加入廉政公署。

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自二○○一年起,港府與內地建立通報機制實施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內地向香港作出共一萬五千一百七十九次通報。

立法會議員對新安排則有不同反應,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通報機制生效至今才檢討是過久,但認為能清楚說明通報時間等是取得進步。工聯會的黃國健認為有助兩地執法機關及有關人士家屬了解事件;陳克勤亦指,可為兩地市民提供更多渠道了解被拘留人士所犯罪行和原因,有效回應社會需要。

議員憂「帶回內地」毋須通報

不過,民主黨的涂謹申擔心,內地「強力部門」若在香港境內把港人帶回內地,未必屬通報範疇;林卓廷更指,三十個工作日通報期限太長,擔心內地有人會濫用國家安全為由拘留港人,且港人對國家安全的理解,與內地的理解是兩碼子的事。

團體指不利保障人身安全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認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士,其實最長可被關押超過一個多月才作出通報,隨時可「人間蒸發」不知去向,不利保障人身安全,認為通報時限應由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後不多於廿四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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