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公屋申請人隱瞞擁有超過二百多萬元存款而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廿四個月。房屋署表示一向致力打擊申請公屋的虛報個案,提醒所有申請人一旦違反《房屋條例》,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屋委員會作虛假陳述,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取消。
該名申請人在二○一六年七月向房署遞交公屋申請表,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二萬七千多元。房署其後於同年九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括三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高達二百四十八萬元。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立法會議員柯創盛指公屋資源極缺,房署有必要投入資源在配屋前詳細審查申請人,以確保資源用於真正有房屋需要的市民身上,房署並應優化申報指引及檢視現有罰則,了解是否配合打擊騙取公屋資源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