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寫在香港《基本法》裏,這些權力是中央授予的,對此也寫在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因此可以這樣說,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就是中央對香港管治權的「批出」,是中央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現」,從而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從而顯現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原本就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
翻開香港《基本法》,從序言到條文到「附件」、「文件」,從「總則」到「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到「政治體制」的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到「經濟」章,到「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章,絕大多數條文都涉及了中央把對香港的治權授予特區政府。這些授予出去的權力都和香港各方面的管治有關,這些權力如果在行使時出了問題,那就是香港的管治出了問題,甚至會令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受到損害。
既然是授予出去的權力,又關乎香港的管治和發展,關乎一國利益,那麼中央就有責任和必要監管這些權力的運用和執行情況,如果出現落差、偏差、不力,出現反對力量的干擾破壞,中央就一定要管,這就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出以及今後有的放矢的實施,以解決香港在「高度自治」下出現的管治問題,令香港的「高度自治」切莫行差踏錯,「一國兩制」切莫走樣變形。
不要以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自身生成的,更不能以為香港的「高度自治」可以不受中央監管,可任意自我膨脹。回歸二十年,反對派在這個問題上屢屢挑戰中央底線,現在中央要管了、要反擊了,他們就一片哀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