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高官離任後再就職是有明確安排,但對政治委任官員的監管相對寬鬆,只要求如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離諮會)申報及徵得其同意,即使不遵從,亦沒有明文罰則。曾任公務員以及問責官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承認,即使有前問責官員不遵守再就職的規定,法律上難以追究,港府只能夠公開譴責。
葉劉淑儀指,已離任的問責官員再無合約束縛,故即使違反再就職規定,法律上難作追究,但港府可發表公開聲明表示失望,甚至去信聘用機構說明違規一事。不過,她認為毋須在守則內列明罰則,相信有人違規僅屬個別事件,稱「如管人一世,仲有邊個敢做(問責官員)」。
相對公務員離職後再就業的規管較為嚴格,首長級官員的離任後再就職則須接受二至三年禁制期規管(俗稱「冷河期」)。首長級官員在離職後最多一年內屬禁制期,期間不可從事商業性質的外間工作;然後是最長三年的管制期,期間如要從事外間工作,就必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及批准。如有退休首長級官員違反有關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公務員事務局可作出懲處,包括暫停發放退休金、循民事途徑申請禁制令或索償,以及發出公開譴責聲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