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大專生課堂摸女同學 監禁改判罰款

【本報訊】就讀柴灣香港專上教育學院的廿七歲男生,前年於課堂期間,在一個半小時內向鄰座的十八歲女同學毛手毛腳,接連撫摸她的耳朵、手臂、腰和大腿等。女同學事後向校方投訴,課堂上的閉路電視亦攝下其「罪證」,男生最終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判監十四日。他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判決時,維持他定罪的原判;但基於男生因案底,已無法實踐加入紀律部隊的目標,加上本案的非禮情節並非最惡劣,故改判他罰款五千元。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蕭子龍於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上課期間,先沿着女事主的頭髮掃她的耳朵,繼而再從肩膀開始觸摸女方的手臂、腰和大腿,女方雖用粗口責罵他,但他仍嬉皮笑臉,一名女同學曾聽到女事主說:「唔好搞我」。在半個月後,女事主向校方投訴,上訴人同年底被捕。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在個半小時的課堂上,最少五次性騷擾女事主。但上訴人在審訊時辯稱,只是嬉戲間與事主意外身體觸碰及遭事主誣告。

上訴失敗 維持非禮定罪

法官昨頒下的判詞指,不接納上訴人說法,指事主曾用粗口責罵上訴人,已明確顯示她對此行徑的厭惡,不算是打情罵俏。上訴人跟事主相距九歲,無可能感覺不到對方不滿。案發現場是課室,不是消遣場所,事主另有男友,加上閉路電視片段的證供,均不支持上訴人聲稱嬉戲間的意外觸碰。

法官指,原本想改判上訴人緩刑,但礙於非禮罪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不可判緩刑的罪行,只能判罰款。法官認為執法當局應重新考慮修訂或優化有關法例,讓法庭可更靈活判案。

案件編號:HCMA 62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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