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指稱於佔領行動期間受七名警員襲擊致受傷,於三年的入稟限期屆滿前,昨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但入稟狀未有列出具體索償金額。
原告曾健超,被告由律政司代表警務處處長。曾在入稟狀中指,在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金鐘龍匯道的變電站旁及在中區警署內,受七名警員看管下受傷,而他的傷勢是受襲擊或酷刑或疏忽,又或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所致。曾除要求一般性及特別賠償外,亦要求懲罰性賠償。
曾健超當日在龍和道一花槽上,向隧道下的多名警員淋潑有味液體,去年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即時監禁五個星期,他早前已刑滿出獄,並放棄就定罪或刑期上訴。至於被控襲擊曾健超罪名的七名警員,則各被判監長達兩年,七人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此外,社工註冊局早前因應市民投訴,對曾健超涉嫌違反社工專業操守展開紀律程序,有關紀律聆訊委員會一度建議將他「釘牌」半年作為懲處,惟該建議最終被曾健超本身也是委員的社工註冊局推翻,「拉布」多時都未有結果。最新情況是,該局可能只會對曾口頭或書面警告了事,被投訴人批評等同「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