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又罪成黃之鋒勢加刑

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期間,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二十人,涉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案件在高院審訊後,法官陳慶偉昨裁定九名不認罪的被告罪名成立,連同之前已認罪的十一人,涉案二十人全部罪成。昨適逢廿一歲生日、現正在囚的黃之鋒雖早已認罪,但亦被解往高院聽判,遭法官判處「罪加一等」。法官決定另定日子聽取各人求情及決定判罰。由於律政司曾要求判處監禁,各被告隨時身陷囹圄。

岑敖暉:有心理準備入獄 不擬上訴

涉案二十名被告中,黃之鋒及岑敖暉等十一人在開審前已認罪,法官昨裁定餘下九人亦罪成,他們包括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以及「獨立媒體」見習記者麥盈湘。辯方律師指,黃浩銘和認罪的黃之鋒均因其他案件在囚,望法官判刑時考慮整體刑期。

昨到庭聽判的岑敖暉則表示,他已有心理準備被還押入獄,成為第四名被判監的「雙學」領袖;他在聽判後稱,會先與律師研究判詞,專注準備求情,他又說,會在判刑前到監獄探望因反東北案被判囚的女友何潔泓。他亦表示不準備上訴,而據他了解現時未有人已決定上訴。

有意圖逗留佔領區 足可證罪成

案發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法官陳慶偉昨就個別被告的案情作判決前,先確定刑事藐視法庭案的法律原則。陳官根據上訴庭二○一二年的案例,指律政司只需證明被告是有意圖逗留在現場,而他們的逗留是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便已足證罪成,毋須證明被告逗留之目的,是為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若被告當時有阻礙干擾清除障礙物,就更必然屬刑事藐視法庭。此外,此類損害干擾司法工作的行為,應與僅僅不遵守法庭命令有別,前者應屬刑事而非民事藐視。

陳官亦指出,執達主任在採取行動前,已給予涉案人士最後機會自願遵守法庭命令,之後當警務人員奉召拘捕涉案者時,警方就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再重複此步驟。因此,被告被拘捕時的狀況,與他們是否犯藐視罪關係不大。

案情方面,法官強調,由法庭頒發禁制令,以至執達主任和警方在本案前一天清理亞皆老街佔領區,傳媒皆有鋪天蓋地的報道,而且當日警方在拘捕前,執達主任已多次警告人群離開。基於上述原則和案情背景,法官裁定九人當日在現場逗留,並對清場工作造成阻礙,藐視法庭罪成。他們辯稱後來被警方包圍,欲走無從,亦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續審期待定 20被告僅雙黃在囚

陳官並無在庭上宣讀整份判詞,只扼要表示在案件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九人罪名成立。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潘熙均表示,需時向各當事人解釋判詞,以準備求情陳詞,法官遂決定押後處理求情與判罰等事宜。陳官又指,他正審理一宗複雜案件,該案完結前難以抽時間續審本案,加上要遷就本案各律師之檔期,故未能定下續訊日子,稍後再與辯方洽商續審日期,期間除在囚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外,其餘各人可繼續維持自由身等候判罰。

案件編號:HCMP 778,780,783,784,788,789,791,796,79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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