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修訂《防賄例》涵蓋特首

【本報訊】因應特首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施政報告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第八條,以擴大至規管特首。據悉,政府暫未有時間表,由於涉及修訂法例,會先諮詢立法會委員會,再提交大會審議;但有議員指前任特首梁振英亦曾公開承諾修例,但拖足五年仍未落實,希望現屆政府不要「得個講字」,應盡快落實修例。

議員促盡快公布時間表

負責檢討規管特首收受利益制度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於二○一二年曾發表報告,指特首不應凌駕法律,並提出三十六項建議,包括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其中第三條,即有關人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以及第八條,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故向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利益,即屬刑事罪行;委員會另建議至於特首可否收受利益,由新成立的法定獨立委員會全權決定。

曾任廉政公署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修例可防止再有特首出現利益衝突時難以規管的問題出現,但認為政府應盡快公布落實時間表,以回應社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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