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鳳溪第一中學於二○○一年解僱在該校執教逾十年的男教師,該教師於兩年後民事控告該校的管理委員會非法解僱,並索償逾一千四百萬元,案件由勞資審裁處開始,並曾鬧上終審法院,終院將案發還高院審訊,前後經過十四年。案件早前在高院審理後,法官昨裁定校方當年不合理地解僱該名教師,判教師勝訴,並下令校方要賠償約三十四萬元予教師及支付訟費。
原告高翰儒,被告是上水鳳溪第一中學的管理委員會(下稱校方)。法官裁決指,原告被指教學表現欠佳及在課堂上行為失當,校方原本有權即時解僱原告,但校方卻在○一年七月,向原告發出解僱信,指校方在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要即時終止與原告的僱傭關係,並且給予原告一個月代通知金四萬多元,而該封解僱信未有表明是「即時解僱」。校方當年放棄了「即時解僱」原告的權利,選擇用其他方式解僱,故在審訊時,校方不能「再回頭」以即時解僱原告作為辯解。
法官裁定校方當年是非法解僱原告,並指一年的薪酬已足以補償原告的損失,扣除原告收到的代通知金、被解僱後的一年內工作所得收入、強積金供款、支付的薪俸稅等,下令校方要賠償約卅四萬元予原告。
案件編號:HCA 349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