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兒踢波傷眼 母代向流浪索償敗訴

【本報訊】名校小學男生四年前踢足球「守龍」時遭踢傷右眼,其母指稱活動是流浪足球會主辦,入稟區院向流浪及其教練索償十二萬元。案件早前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母子一方敗訴,指該活動根本並非由流浪主辦。另外,對於母親指摘主辦活動的教練,未有向守龍門的其子提供頭盔或眼罩,法官形容該名母親的說法不合乎常理,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法官下令母子索償失敗之餘,並需支付被告一方的訟費。

原告是現年十二歲男童李東諺,由其母萬月玲擔任代表;被告依次是兩名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法官判決指,被告一方證人的口供較可信,相反,原告一方的母親對兒子所參與的足球活動認識不多,部分供詞更是兒子向她轉述,其他則是她「自行推敲」,她的證供之可靠性有很大商榷。法官裁定案發活動是羅安排的私人聯誼活動,而非流浪舉辦,謝亦非受聘於流浪。

教練毋須為男童安全負責

法官續指,小朋友踢足球,可以預見時有碰撞或引致受傷,惟看管小朋友是家長的責任,在本案中,每位踢球的小朋友均由家長或傭工陪同及照顧。法官認為羅雖然是活動主辦者,但不認為羅需要為男童的安全負上責任。男童受傷是不幸,但不代表必須有人為此事負責。對於李母指摘羅未有向其子提供頭盔或眼罩,法官指一般而言,守門員都不會佩戴上述物品。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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