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主席兼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將五星旗及區旗倒插,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共兩罪,他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希望法庭判被告守行為,裁判官認同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亦沒有焚燒旗幟,但考慮到案發地點是立法會,他又是連續犯案,旗幟亦非他所有,故不宜判守行為,兩罪共判他罰款五千元。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認為法庭對鄭的判罰阻嚇力不足。
鄭松泰在離開法院時被問到會否上訴,他表示要先和律師團隊商討,但他形容事件荒謬,事件源於建制派無謂地製造流會,他又做出無謂的行為回應,最終被檢控,他認為以現時的政治氣候,判決結果屬意料之內,案件再一次提醒市民,香港並非開明和民主自由的社會,市民面對的是專制政權。律政司表示,會小心研究裁判官判刑理據、主控官報告和相關法律原則,再決定是否需跟進。
現年卅三歲的被告鄭松泰,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裁判官昨裁決時認為,「玷污」包含「玷辱」的含義,不一定需對旗幟造成實際損毀,而被告的行為於一般人而言,已損害了旗幟的尊嚴,將旗幟以受辱方式展示,故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女,除了是立法會議員外,亦是半職大學專任導師。辯方指被告投身立法會後對社會有貢獻,案發日正值立法會第二次開會,但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席意圖製造流會,他為令立法會繼續履行應有功能而做出涉案行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行為不算粗魯,涉案旗幟沒受損毀,判處守行為。裁判官認同本案嚴重性較低,被告的辯護方向務實,提出的法律爭拗亦有理據,但本案不適合判守行為,最終判他每罪罰款二千五百元。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鄭松泰被判罪成,確定了國旗象徵着國家的尊嚴,不容侮辱,違法者必須負上法律責任,惟今次輕判罰款五千元,阻嚇力不足,未能對鄭松泰起到足夠懲誡作用,亦未必能對公眾起警惕作用。她續指,立法會早前就鄭松泰的行為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現在法庭已對鄭作出判決,委員會可以法庭判決作為調查基礎,討論會否對鄭的行為不檢作出譴責,罷免他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案件編號:ESCC 113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