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終審法院駁回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案的上訴申請,影響重大且深遠絕非言過其實,而是恰如其分。此案的背景涉及人大釋法的約束力、議員宣誓的法律效力及程序,以至未來議會補選的確認書的法律安排等大問題。除了法律問題之外,更觸及不少政治性的議題,對未來政局的變化有牽一髮動全身的影響,殆無疑問。
游梁案上訴過程的答辯,觸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辯方大律師挑戰法院的判決,認為應該對「拒絕或忽略」宣誓作出狹義的演繹,容許當事人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可重新宣誓,某程度上選舉權不應與宣誓效忠的法律要求視作對立或不可調和,但此法律論點最終仍然被終審法院拒絕接納。
值得注意的是,終院法官質疑辯方所提出的所謂保障參選權與被選權,認為當選人若不依《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定要求宣誓,等同把自己踢出議會,此說法實在可圈可點,反映終院對《基本法》上述兩條條文的內容有明顯不同的演繹。
換言之,選舉權與被選權在特定的時空下,不可凌駕宣誓效忠的法律規定。難怪泛民政黨憂慮未來參選過程可能面對新的障礙,不利其選情。日前有泛民政黨與林鄭月娥會面時,要求說明白未來補選和確認書的處理,卻不得要領而感到不滿。終院判決擲地有聲,各方勢力需要思考箇中的義理,知所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