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日報》早於四年前以專題形式、大篇幅報道揭發氣槍改裝氾濫,市民隨時成活靶,促請當局加強監管,惜政府多年來充耳不聞,導致再有小童「中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周浩鼎指事件嚴重,若管有不足兩焦耳氣槍,違例者最高僅囚兩年,罰則太輕,低估氣槍對破壞治安影響,現時最大問題是執法困難,因有人買氣槍後會私下到店舖或網上自學非法改槍,坦言:「根本就好難捉到啲人。」他建議執法人員「放蛇」或加強打擊「黑槍舖」。
另一名委員梁美芬譴責兇徒胡亂射擊傷及小童,形容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並指法例對氣槍的管制嚴重不足,需重新檢討罰則。西貢區區議員溫悅昌亦斥責兇徒冷血,並說︰「萬一射傷眼就大件事。」有槍械專家則認為法例對氣槍設計、購買及攜帶等各方面均監管不足,建議當局效法外國,強制規定氣槍需於槍頭當眼處,甚至在三分一槍身塗上鮮色或螢光色,以資識別。俗稱「痰罐仔」的鉛製子彈及鋼珠子彈,具一定殺傷力,卻可在氣槍或玩具舖隨手買到,建議當局立法規管購買時需「實名登記」。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涉事氣槍威力高於兩焦耳,法律上即等同真槍,根據法例,任何人如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即使氣槍威力低於兩焦耳,但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可能會危害公眾安寧或犯罪,即屬犯罪,可處監禁兩年。而若有人用槍致令他人受傷,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