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案情有疑點,三名參與旺角暴亂的年輕人,一人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判監三年;「長毛」梁國雄收受漢奸黎黑金未作申報,卻毫髮無損,輕鬆過關。一套法律,兩套標準,有何公道可言?
誠然,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特別是旺角暴亂作為六七暴動後本港最嚴重的治安事件,以儆效尤實題中應有之義。但打蛇打七寸,魚毛蝦仔落鑊,幕後煽惑者逍遙法外,今天關掉一批心口掛個勇字的爛頭蟀,明天還是有另一批爛頭蟀湧將出來,社會動亂的種子一天不根除,香港勢將永無寧日。
最令人難以忍受的是,面對洶湧輿論壓力,律政司竟放棄上訴,公然放生,藉口是「長毛」以立法會議員個人名義抑或代社民連收款,涉及「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簡單問題複雜化,用連串專門名詞嚇唬市民,乃港產官僚的慣技,其實現在的問題清晰不過,是不是政客今後一句「代收捐款」就可以黑箱作業、私相授受,就可以幫金主做盡見不得光的事?
既然說到「事實」問題,律政司有必要向市民交代如下事實:為甚麼凡涉及外部勢力的個案,當局總是畏縮不前,投鼠忌器?漢奸黎有外部勢力撐腰,是十足十的洋奴,被指是佔領之亂主要搞手兼最大金主,律政司以「證據太多」為由一味拖延;受漢奸黎卵翼的政客等而下之,乃「與奴才做奴才的奴才」,司法部門一樣不敢招惹,除「長毛」走走過場,其餘像李卓人等,連上庭也免了。有人說,香港必須就《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只要看看漢奸黎與其包養的政客及組織狼狽為奸,加上司法保護傘嚴密保護,今天的香港已成漢奸洋奴天下,徒法不足以自行,「假髮無天」亂象不改,一切皆是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