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黑金案獲公然放生,本已令人嘩然,但更令人嘩然的還在後頭,律政司以長毛是個人收錢還是代政黨收錢為「事實問題,非法律問題」為由,認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決定不提出上訴。事件再次證明,反對派的司法保護傘真實存在,而且牢不可破。
黎智英將二十五萬元存入長毛個人戶口,長毛沒有向立法會申報,這顯然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黎將其他款項存入社民連戶口,更可佐證不存在長毛代收,事關要向社民連捐錢,直接存入其戶口即可,根本不用如此轉折,何況社民連的財政人員都不知有長毛代收這回事,反映代收只是砌詞。在毫無疑點之下,何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何來律政司所說的「事實問題,非法律問題」?足見欲免之罪,何患無辭才是硬道理。
正如有人質疑,旺角暴亂參與者大都蒙了面,亦沒有強力證據顯示他們做出傷害他人身體或破壞公物的行為,多名被告更以「嚟現場睇吓」作辯護理由,但最後都被判暴動罪成,鋃鐺入獄,法庭為甚麼不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呢?
說到底,疑點利益只為反對派而設,只歸於反對派,他們不管幹下多麼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廉政法治的事,只要打出民主旗號,只要自認是民主派,就彷彿有免死金牌一般,這就是香港特色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