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十八區區議會申報程序各有不同,可以話係各處鄉村各處例,過往亦屢次爆出利益衝突疑雲。雖然政府曾經喺今屆區議會作出改革,但審計署署長孫德基喺今年四月發表嘅審計報告中,表明關注區議會審批活動撥款時存有利益衡突。據悉,民政事務局將會參考申報程序比較完善嘅區議會,以設立指引供各區區議會參考。換言之,即係要「執漏」,透過今次改革撥亂反正。
現屆區議會任期由一六年開始,當時各區區議會均通過新修訂嘅當區會議常規,制訂咗長達十六頁嘅區議員個人利益獨立登記表格,並規定要將登記表格上載至區議會網頁,供公眾查閱以提高透明度。不過,雖然利益申報制度喺近年已經有改革,但審計署其後仍然發現有區議會撥款過程存有問題,令到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責成所有區議會監督,而立法會帳目委員會亦聽聞會喺九月作出跟進。
雖然審計署發現多區區議會存有問題,但並唔係所有區都做得差,因為北區同南區嘅把關工作就做得唔錯,聽聞民政事務總署就打算參考呢兩區嘅做法去訂立指引,再交由各區區議會參考以作出修訂,睇嚟審計報告真係逼到政府正視區議會申報問題喇!
南區同北區區議會喺審批撥款時均設有三級制嘅申報利益制度,其中南區嘅制度,第一級係議員身兼相關機構不具實務嘅職銜,例如名譽主席、顧問等,只需要喺討論前作出申報,就可以繼續參與有關討論同決議。而第二級係身兼相關機構具實務職位,例如主席、委員等,第三級係審批活動執行人,呢兩級嘅分別在於前者喺申報後可以出席會議,但係必須保持緘默,亦唔可以參與投票,後者則要喺申報後避席。
如果政府打算依照上述三級申報做法,相信議員嘅申報會更加詳盡。不過,唔同團體職銜定義各有不同,議員申報邊個級別就交番畀議員自行判斷,講到尾都係屬於自願性質,所以係咪可以堵塞現有漏洞,都仲係未知之數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