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擸樽掟磚兩男囚3年

再有旺角暴亂參與者因暴動罪成而淪為階下囚。三名青年參與去年大年初一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期間分別雙手持玻璃樽與警員對峙及向警員掟磚,因而惹上官非被控以暴動罪名,三人在區域法院受審後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兩人昨日被判即時入獄三年,餘下一人則因年紀不足二十歲,被判入教導所。法官姚勳智判刑時直斥,暴動對社會的安寧和市民的安全構成極大的破壞和嚴重的傷害,示威者不但和警員對峙,更向推進的警員掟磚,行為可對警員構成致命的傷害。

首次被告各有四項案底

本案是旺角暴亂發生以來,第三宗有旺暴參與者被裁定暴亂罪成判監的案件。案件原本有五名被告,依次為楊子軒(十九歲,運輸工人)、羅浩彥(廿一歲,運輸工人)、陳紹鈞(四十八歲,無業)、孫君和(廿七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廿六歲,工人),共涉三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二○一六年二月九日(年初二)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但其中兩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早前已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不成立,而首、次和第五被告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法庭押後至昨日判刑。

庭上透露,首、次被告各有四項案底,其中首被告有偷竊和襲擊案底,曾被判感化和進入院舍;次被告則有傷人案底,兩年前被判入戒毒所。第五被告則沒有案底。

官:掟磚可構成致命傷害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約有一百人聚集,大部分人戴上口罩,手持玻璃樽和磚頭,人群前則有火堆和一輛被破壞之的士作屏障,場面相當駭人。法官續指,示威者和警員對峙二十分鐘,規模頗大,而當警方採取行動,向示威者推進時,示威者則向警員掟磚,這可構成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法官特別強調,香港面積狹小,但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一旦發生暴動,蔓延速度會相當快,並且可引致嚴重後果。

持樽者可隨時向警施襲

法官續指,雖然首及次被告在案中只手持玻璃樽,未有證據顯示他們掟樽,但法官指兩人可隨時使用暴力,向警員施以還擊。而曾在口供中承認掟磚四至五次的第五被告,法官形容他是積極參與暴動,並且向警員掟磚,案情嚴重。法官表示,已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暴力程度屬於中等,亦未有證據顯示有人策劃事件及早有預謀。法官考慮首被告年僅十九歲,認為改過自新對他至為重要,遂判入教導所,另外兩名被告則同被判囚三年。

案件編號:DCCC 8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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