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聯同入境事務處和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自去年起展開打擊偷運越南人蛇的「銀盾行動」,同年八月在元朗山貝河的行動中拘捕四名港男,指他們涉以舢舨協助販運越南人蛇抵港後,再用「專車」接載人蛇往巿區的西鐵站。四名被告事後被檢控,案件在區院審理後昨日判刑,其中包括一對親兄弟在內的三名被告,因涉及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分別被判囚卅八至五十二個月;餘下一名被告僅被裁定改動汽車引擎罪成,早前已判罰款六百元。
四名被告依次是譚文彪(又名譚劍雄,五十八歲)、胡銘雄(卅二歲)、陳惟恆(四十三歲)及譚釗明(五十五歲),屬親兄弟的第一及第四被告率先承認串謀協助未獲授權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否認該串謀罪的第二及第三被告經審訊後,第三被告罪成,次被告則脫罪。
惟次被告另被裁定一項沒有就汽車引擎改動而通知運輸署署長罪成,而譚氏兄弟被告及第三被告則另外承認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以及醉駕等其他五罪。
法官昨判刑時,提及控方要求就該項串謀罪對三名被告申請加刑,指眾被告是涉及協助人蛇由內地前往香港,以及人蛇在香港境內旅程的兩個行為,屬有計劃及組織。但法官不表認同,指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就人蛇在國內的旅程與任何人有串謀,若就此點加刑,是超越了被告承認的控罪及事實基礎,故不批准加刑申請。法官最後判首被告入獄五十二個月、第三被告囚卅八個月、第四被告則囚五十個月。至於僅獲改動汽車引擎罪罪成的次被告,已判罰款六百元。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鄧翊几在庭外表示,打擊偷運人蛇是警方的首要行動之一。警方會繼續打擊有關罪行,使香港成為世界上最安全、最穩定的社會。
案情指警方在去年八月一日於元朗山貝路及舊墟路執行「銀盾行動」,期間發現首、次及第三被告分別駕駛兩架車,載着越南人蛇及一名酷刑聲請的越南人,由山貝路駛入元朗舊墟路,警車上前攔截,其中一車更與警方的車輛迎頭相撞,四名被告最終被捕。
首被告在警誡下稱「阿恆打畀我,叫我用車由山貝村碼頭,車五個人去元朗西鐵站,收番五百蚊一個頭咋」。他其後在錄影會面中稱,是依一名女蛇頭「阿恩」要求,接載從內地而來的人蛇,當日因運送人蛇的船擱淺,他與弟弟(第四被告)以舢舨前往接載,他會收取每人五百元。第四被告警誡下亦稱收報酬駕船「偷運人蛇兩次」。而案中的舢舨簡陋,沒有配備防火、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
案件編號:DCCC 10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