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高鐵一地兩檢利民興港 不能錯失

香港地小人多,經濟發展成本愈趨高昂,缺乏大型市場讓百業及人才作更大的發展。若香港不藉高鐵及「一地兩檢」安排擴大香港的經濟、民生發展空間及生活圈,將會自己孤立自己,局限自己的發展。我們可藉高鐵及一地兩檢的方便向外擴張,製造黃金一至兩小時的生活及工作圈,協助香港解決居住問題,製造年輕人向上流動的機會,延續香港一直賴以成功的經濟及人才動力,繼續發揮香港背靠祖國及面向世界的地理優勢。

盡快在社會形成共識

港府建議利用「三步走」的程序落實一地兩檢,即首先與內地部門達成通關細節及簽署《合作安排》;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最後將有關安排交由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此建議充分顯示出一地兩檢安排是因應香港自身發展需要,中央予以協助,落實與否由港人自己決定,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做法。

就本地立法而言,若希望高鐵能於明年第三季通車,餘下進行立法程序的時間將相當緊湊,故當局應盡快在社會形成共識,為本地立法移除最終障礙。事實上,一地兩檢能發揮高鐵的最大效益,乃利民興港之舉,理應支持相關安排。在此我暫不討論複雜的法律技術細節,只說明幾個相關的大原則觀點。首先,「一國兩制」其中一個核心意義,是在於香港承認中央政府為憲制上的最高架構,回歸後由英國政府變回中央政府。自回歸以來,部分人不願接受憲制權力的根本改變,抗拒中央的安排或政策,對一國兩制的運作帶來嚴重窒礙。的確,國家憲法及《基本法》均賦予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但不代表香港可以否認中央在港的憲制功能。試想想,港英時代有眾多政策是以行政命令頒布,直接由英國政府授權港督實施,當年卻鮮有人質疑英國憲制地位的問題。今天有人懷疑中央有否權力在港設立口岸,反映的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在信心和認知上出現偏頗的情況,拒絕承認內地對香港擁有絕對的主權。

多加思考勿為反而反

有人認為一地兩檢的建議安排猶如將香港土地「割讓」予內地部門,但此種論調是無法站得住腳的。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指明香港土地是國家所有,現時的情況只是中央授權香港使用及處理香港土地。事實上,一地兩檢的安排是將法律的適用範圍予以改變,情況一如現時仲裁制度,讓其他國家或地區小部分的法律條文能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內適用,以使本港的仲裁服務能達至國際化及最佳效益。再舉另一例子,現時各國駐他國的大使館範圍,按國際慣例會劃為「治外飛地」,派駐國在內擁有行使己國法規的權力,那被駐國又會否認為此舉是「割地辱國」?當然不會。

要注意的是,「三步走」程序是由港府主動提出,不涉及中央對港收緊自由的任何動機。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特區政府有義務制訂政策,提供經濟及法律環境,促進各行各業的經濟發展,故落實一地兩檢即是香港當局應有的責任之舉。現時實際情況是,香港與內地行政單位商討設置口岸的《合作安排》,然後再請求人大常委會頒布決定予以批准。實際的過程中,操作者一直是香港,而一地兩檢是按香港己身的需要而提出,但由於在本港範圍內設置內地口岸是超出特區內部的權限,就需請示中央賦權批准,而中方將是按港方要求而實施相關的安排。

「三步走」是對香港處理一地兩檢最有利及最簡單的方法。有人利用司法覆核添加不明朗因素,或大發「割地」謬誤,歸根究柢都是抗拒中央作為香港政治及憲制上最高權力架構的表達。就此,衷心希望反對高鐵一地兩檢者能夠多加思考,不應為反對而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