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梁國雄涉嫌在立法會議員任內秘密收受漢奸黎二十五萬港元捐款,卻未有向立法會申報利益,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區域法院日前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法官承認本案確有可疑之處,特別是漢奸黎捐款予社民連的一百萬元,為何要分成三筆款項,其中二十五萬元進入梁的個人戶口,而且還是經漢奸黎的私人助手、前美國海軍情報人員Mark Simon。正常邏輯推演,該二十五萬元應是黎對「長毛」的個人捐款,否則哪用如此大費周章?
事實卻是,梁不僅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利益,在接受電台訪問時,亦曾表示除了黎給予他的另一筆五十萬元款項外,並無其他款項,豈料法官話鋒一轉,竟主動替其緩頰,強調「即使梁當時有講大話,並不等同他於本案有罪,因梁當時可能會認為自己根本毋須申報」云云。
「講大話不代表犯罪」如果成立,那是不是只要「自己認為」是「替天行道」,殺人也「不代表犯罪」了?早前立法會討論成立專責小組查UGL事件,建制派議員被指洩密,同黨大老的「出貓要小心」論,被狠批教壞細路,反對派敢收黑金唔敢認,被人捉個正着還要硬拗到底,卻不見反對派同道中人據理批評,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甚麼?
更離譜的是,長毛平日開口埋口相信法治,豈料被DQ議員資格即要求政府在他們上訴時不答辯,還他們議席,將程序公義棄如敝屣。被追究收受黑金,又大言不慚說甚麼政府首次針對其個人誠信提出起訴。他一方面秘收漢奸黎黑金,另一方面在立法會替壹淫媒說話,還有臉面講「個人誠信」,簡直不知「醜」字點寫。當局不提上訴,讓這種人輕易過關,則香港「法治之區」的招牌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