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於一四年佔領期運動時代表的士團體申請禁制令到彌敦道清場的女律師鄺家賢,於○八年由機場乘的士途經青嶼幹線出九龍時,的士發生車禍令她受傷。鄺指稱肇因是的士司機腳穿「人字拖」,以及在駕駛時「瞌眼瞓」等疏忽所致,遂入稟向的士司機索償。高院原訟庭之前審理本案後,本來已裁定鄺勝訴及可獲九十萬元賠償;及後的士司機上訴得直,上訴令下令原訟庭要就賠償責任問題進行重審,重審昨日展開聆訊。
原告鄺家賢,被告許逸南(譯音)。事發於○八年四月廿日凌晨,鄺與友人所乘之的士,當時在長青公路先撞到第一和第二條行車線之間的中央分隔欄,再撞到第三條行車線旁的石躉,令鄺的右手中指和右大腿骨骨折,額頭和眼眉也受傷。
鄺昨日出庭作供,並接受被告的律師盤問時,承認當時的士車廂內黑暗,她不能看到許的雙腿。被告一方遂質疑她指稱許穿「人字拖」是意外成因只屬臆測,鄺回應指,這是根據她對許的觀察而作出的合理推論。
辯方再質疑,鄺於○八年五月首次在警署錄口供時,只提及「人字拖」,但沒有提及許在意外前曾「瞌眼瞓」。鄺解釋,因她認為司機穿「人字拖」駕駛是不恰當,因此錄口供時特別有印象,但因她當時仍對意外猶有餘悸,盡量不想記起意外的其他細節,故才無說「瞌眼瞓」。鄺雖然承認不知道許在意外前是否打瞌睡;但表示是合理的推斷,並否認純屬臆測。
案件編號:HCPI 8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