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中港兩地現有機制,凡有內地人在港干犯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且最終被定罪,不論其實際刑期是否為兩年以上,其資料都會由本港的執法機構定期向內地的公安機關提交,而內地有關當局會視乎情況,一般於二至五年內,不會簽發赴港簽注及旅行證件給該些人士,以防止他們再次來港並在港進行違法活動。
據本港警方較早前公布的今年上半年整體罪案數字顯示,內地人來港犯案有輕微上升趨勢,上半年共有七百卅九名內地旅客涉及刑事案件而在港被捕,較去年同期的七百一十八人,上升百分之二點九。
目前本港與內地公安機關設有通報機制,據悉,入境處會定期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提供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內地人士資料,以便有關當局加強審批這些人士再次來港的申請,涉及的違法行為,包括非法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管有或使用偽造證件、提供虛假聲明、從事性工作,以及其他可被判監禁兩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
據了解,有關內地人士必須是被定罪,其資料才會由入境處提供予內地當局。根據本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在港干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十年,即若內地人在港盜竊罪成,其資料理論上會被提供予內地方面,亦代表有關人士可能會有一段時間不可再次來港。